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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7 年台抗字第 552 號

日期 67 年 11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應釋明者,僅以請求救助之事由為限,如以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釋明,該具保證書人有無資力,應由受訴法院依職權調查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7 年台抗字第 552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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