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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台上字第 559 號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之請求權,僅指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而言,不包含交付出賣標的物之請求權在內,關於交付出賣標的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仍應適用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被上訴人於民國三十七年向上訴人之故父訂購土磚二萬七千個,除已交外,尚欠二萬零九百七十個,因之請求交付,自非法所不許,茲上訴人執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為抗辯,謂被上訴人之請求權已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