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鄂上字第 56 號

日期 26 年 11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提起再審之訴時,其以該證物證明之事實,不以在前訴訟程序已經主張者為限,苟為當事人得在前訴訟程序提出之以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事實,皆得以該證物證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6 年鄂上字第 56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