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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5644 號

日期 32 年 12 月 09 日

判例要旨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在事實審提供為判決資料之事項,僅記載於準備書狀,而於到場辯論時未以言詞提出者,如無特別規定,不得據為判決之基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2 年上字第 5644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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