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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566 號

日期 44 年 05 月 18 日

判例要旨

再審之訴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但法院認為有傳訊當事人之必要,先指定日期命行準備程序後,再以判決認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予以駁回,亦難指為違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4 年台上字第 566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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