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566 號
判例要旨
再審之訴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但法院認為有傳訊當事人之必要,先指定日期命行準備程序後,再以判決認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予以駁回,亦難指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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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但法院認為有傳訊當事人之必要,先指定日期命行準備程序後,再以判決認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予以駁回,亦難指為違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