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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57 號

日期 46 年 01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十六條第二項,所謂租人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他人者,原訂租約無效,依其規定之本旨推之,自係指全部租約無效而言。原判決就系爭耕地僅命被上訴人將轉租部分返還上訴訴人,至未經轉租部分仍許被上訴人保留耕作,顯欠允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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