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年上字第 57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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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573 號
判例要旨
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以交付該不動產為其效力發生要件,此就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與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對照觀之自明。故在物權未能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所稱之法律登記前,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契約,衹須依民法第七百六十條之規定,訂立書面即可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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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以交付該不動產為其效力發生要件,此就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與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對照觀之自明。故在物權未能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所稱之法律登記前,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契約,衹須依民法第七百六十條之規定,訂立書面即可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