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欠上訴人在來穀雖非金錢債務,但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遲延利息,如其真意係認被上訴人若如期履行,彼有此項數額之利益,否則有同額之損害,以此計算賠償損害之標準者,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即難指為不合。
43 年台上字第 57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3 年 07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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