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582 號
判例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不能自任耕作,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其立證方法,非得由第三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苟不能自任耕作,則關於出租人收益是否不足維持一家生活,及收回後是否不致使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要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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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不能自任耕作,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其立證方法,非得由第三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苟不能自任耕作,則關於出租人收益是否不足維持一家生活,及收回後是否不致使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要非所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