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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5839 號

日期 32 年 12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債權之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有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所稱之擔保責任時,惟於債務人無支付能力之際,應賠償買受人之損害,不負代為履行之責任。則無此項擔保責任時,買受人不得請求出賣人履行債務,尤不待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2 年上字第 5839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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