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年上字第 58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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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年上字第 585 號
判例要旨
(一) 當事人在別一訴訟事件提出之書狀內所為之陳述,雖不能視同自認,此項書狀,仍不失為證書之一種,法院依其自由心證予以採用,自非法所不許。
(二) 證書雖屬真正,亦祇能認為有形式的證據力,若其實質的證據力之有無,即其內容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之事實,仍應由事實審法院,依其自由心證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