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上字第 589 號
判例要旨
系爭押金雖為擔保契約履行之性質,但既為兩造成立合約內容之一部分,與其餘部分,不可分離,契約當事人如違反有關押金之約定,不為履行,即當然構成違約。被上訴人於定期催告給付無效果之後,捨解除契約外,即別無他途,上訴人謂押金之約定與提供土地建屋之契約不相牽連,被上訴人不得因其未依約交付押金而解除建築房屋之契約,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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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押金雖為擔保契約履行之性質,但既為兩造成立合約內容之一部分,與其餘部分,不可分離,契約當事人如違反有關押金之約定,不為履行,即當然構成違約。被上訴人於定期催告給付無效果之後,捨解除契約外,即別無他途,上訴人謂押金之約定與提供土地建屋之契約不相牽連,被上訴人不得因其未依約交付押金而解除建築房屋之契約,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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