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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上字第 599 號

日期 63 年 03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與他人,承租人違反此規定時,原定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作,或另行出租,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規定甚明。所謂「不自任耕作」,兼指轉租及將耕地借與他人使用,交換耕作,即未自任耕作其承租之耕地,亦與轉租無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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