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抗字第 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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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抗字第 6 號
判例要旨
債務人就全部債務,已設定之抵押物自行出賣,苟非依清償或免除而消滅抵押權,則債權人自可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就抵押物全部而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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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就全部債務,已設定之抵押物自行出賣,苟非依清償或免除而消滅抵押權,則債權人自可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就抵押物全部而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