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日期 33 年 11 月 22 日
解釋契約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不得以其解釋之不當,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