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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6056 號

日期 33 年 11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就遺產為訴訟,破產管理人就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為訴訟,被選定之訴訟當事人為全體有共同利益之人為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所受判決對於遺產繼承人、破產人或其他有共同利益之人固亦有既判力,惟夫或妻以自已名義與人涉訟,所受之判決,對於妻或夫非當然亦有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3 年上字第 6056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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