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清償,其供優先清償之財產,法律既未規定以應稅之特定物品為限,當然包含納稅義務人之一切財產在內。
68 年台上字第 60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8 年 03 月 1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8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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