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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年上字第 60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上字第 609 號

日期 25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稱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均係真正成立之行為,不過因其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許債權人於具備同條所定要件時聲請法院撤銷,若債務人與他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其意思表示當然無效。此種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祇須主張其無效,以保全自己之權利,無聲請撤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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