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611 號
判例要旨
系爭房屋上訴人於買受後,出租與原出賣人居住,則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既已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即應以租賃契約成立之日期,為系爭房屋移轉占有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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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房屋上訴人於買受後,出租與原出賣人居住,則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既已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即應以租賃契約成立之日期,為系爭房屋移轉占有之日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