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6121 號
判例要旨
合夥人擅自提取其出資,不得謂無開除之正當理由。如果被上訴人擅自提取其出資,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予以開除,並曾通知被上訴人,則雖被上訴人提取出資並未罄盡,亦未具有退夥字據,依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仍因之而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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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擅自提取其出資,不得謂無開除之正當理由。如果被上訴人擅自提取其出資,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予以開除,並曾通知被上訴人,則雖被上訴人提取出資並未罄盡,亦未具有退夥字據,依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仍因之而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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