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6121 號

日期 32 年 12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合夥人擅自提取其出資,不得謂無開除之正當理由。如果被上訴人擅自提取其出資,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予以開除,並曾通知被上訴人,則雖被上訴人提取出資並未罄盡,亦未具有退夥字據,依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仍因之而退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2 年上字第 6121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