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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抗字第 61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抗字第 614 號

日期 1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期間之長短,既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則凡路程之遠近,數額之多寡,及各該地方之經濟狀況,固應予以斟酌,而其時地方之秩序能否安寧,暨道路交通之有無梗阻,亦應並為酌奪,即或酌定期間之當時未能見及或其事實尚未發生,而期間進行中已發見者,亦應以職權酌予延展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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