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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7 年上字第 6217 號

日期 37 年 09 月 03 日

判例要旨

原審既認定被上訴人負欠上訴人價金日鈔一千五百元,未經給付,上訴人據為拒絕自己給付之抗辯,則除上訴人有先給付之義務外,即應為被上訴人提出對待給付時,上訴人始向被上訴人為交付該房及基地之判決,尚不得命上訴人無條件交付買賣之標的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7 年上字第 6217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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