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年滬抗字第 6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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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年滬抗字第 63 號
判例要旨
甲以乙不履行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令乙加倍返還定金,受敗訴之確定判決後,復以伊曾與乙成立和解,約明由乙返還定金,不料乙又事後食言等情,訴求判令乙履行和解契約,返還定金,其前後訴訟之法律關係既不同一,自不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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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乙不履行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令乙加倍返還定金,受敗訴之確定判決後,復以伊曾與乙成立和解,約明由乙返還定金,不料乙又事後食言等情,訴求判令乙履行和解契約,返還定金,其前後訴訟之法律關係既不同一,自不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