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非持有票據之執票人,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上訴人已將系爭支票二張交還被上訴人之事實,已據被上訴人提出原支票二紙為證,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上訴人顯非系爭支票之執票人,其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票款,自非正當。
66 年台上字第 63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6 年 03 月 1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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