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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上字第 642 號
判例要旨
受訴法院使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依鑑定調查證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固有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選任鑑定人之職權,惟當事人在鑑定人未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提出鑑定書以前,得依聲請推事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亦為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條所明定。至拒卻鑑定人之聲明,是否正當,依同法第三百三十三條所示,自應由受訴訟法院或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明予裁定,不得僅以進行訊問或廢止訊問,默示其以拒卻為不當或正當,否則即不得遽以該鑑定之結果為判決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