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年上字第 6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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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年上字第 66 號
判例要旨
審判上之和解,一經合法成立,該訴訟即完全了結,縱使當事人一造受有不利益之結果,亦不能就和解之法律關係更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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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上之和解,一經合法成立,該訴訟即完全了結,縱使當事人一造受有不利益之結果,亦不能就和解之法律關係更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