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年滬抗字第 6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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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年滬抗字第 66 號
判例要旨
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價額雖屬兩事,但按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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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價額雖屬兩事,但按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