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7 年上字第 6711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於指定某旅社之後,又另行指定某商號為送達代收人,原法院送達判決既係向上訴人其後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為之,即應於送達完畢時,發生送達之效力,其代收人於收受送達後,曾否將判決書轉交於上訴人,於送達之效力並無影響,其聲請回復原狀,自屬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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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於指定某旅社之後,又另行指定某商號為送達代收人,原法院送達判決既係向上訴人其後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為之,即應於送達完畢時,發生送達之效力,其代收人於收受送達後,曾否將判決書轉交於上訴人,於送達之效力並無影響,其聲請回復原狀,自屬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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