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67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8 年上字第 673 號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無子立嗣,將同父周親之侄兼祧為子,得更於兼祧子所生諸子中擇立一孫,分承自己一房為嗣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