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抗字第 680 號
判例要旨
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價額雖屬兩事,但按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本件抗告人對於原第二審判決命其將基地南段由西至東一直線,東頭返還七尺五寸,西頭返還五尺五寸於某甲之部分提起上訴,計算上訴利益自應以原判決命其返還之基地價額為準,至返還基地時雖應將地上之房屋拆卸,計算上訴利益仍不得將拆卸房屋之損害額併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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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價額雖屬兩事,但按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本件抗告人對於原第二審判決命其將基地南段由西至東一直線,東頭返還七尺五寸,西頭返還五尺五寸於某甲之部分提起上訴,計算上訴利益自應以原判決命其返還之基地價額為準,至返還基地時雖應將地上之房屋拆卸,計算上訴利益仍不得將拆卸房屋之損害額併算在內。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