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上段雖規定現有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但如該耕地原屬共有土地,共有人僅出售其應有部分,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為買受人所有,仍保持與他共有人之共有關係,應不在上開法條禁止之列,亦不發生給付不能之問題。
65 年台上字第 68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5 年 03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79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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