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上字第 692 號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以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為限,本件兩造所訂和解契約,本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自難以和約內僅有某甲一人簽名,即指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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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以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為限,本件兩造所訂和解契約,本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自難以和約內僅有某甲一人簽名,即指為不生效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