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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0 年台抗字第 7 號

日期 80 年 01 月 09 日

判例要旨

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同條第一項所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更正原裁定者,係指經合法抗告而認有理由之情形而言,故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其抗告縱有理由,原法院或審判長亦不得自行更正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80 年台抗字第 7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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