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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抗字第 709 號

日期 31 年 11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云云,是依假處分保全執行之請求,其標的須非金錢之給付至為明顯。本件再抗告人與某甲等因請求給付貨款涉訟,其請求之標的係金錢之給付,自不得依假處分以保全其強制執行,雖其已扣押之物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固非不得拍賣而提存其賣得金,但此係假扣押之執行方法,與假處分之准否無關,原裁定准許假處分殊難謂當。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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