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72 號
判例要旨
顯著事實,苟非當事人提出而法院得為之斟酌者,應在裁判前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原審所斟酌之前開顯著事實,既非由何造當事人提出,而在裁判前又未曉諭當事人就此而為辯論,乃遽採為裁判之基礎,自難謂其裁判無法律上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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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著事實,苟非當事人提出而法院得為之斟酌者,應在裁判前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原審所斟酌之前開顯著事實,既非由何造當事人提出,而在裁判前又未曉諭當事人就此而為辯論,乃遽採為裁判之基礎,自難謂其裁判無法律上之瑕疵。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