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72 號

日期 44 年 01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顯著事實,苟非當事人提出而法院得為之斟酌者,應在裁判前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原審所斟酌之前開顯著事實,既非由何造當事人提出,而在裁判前又未曉諭當事人就此而為辯論,乃遽採為裁判之基礎,自難謂其裁判無法律上之瑕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4 年台上字第 72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