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72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725 號
判例要旨
合夥人之聲明退夥,乃其合夥中內部關係,只須向其他合夥人為退夥合法之表示,即生退夥之效力,無須得合夥債權人之同意,若于該合夥人退夥後,始行取得之合夥債權,該合夥人依法應不負責。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合夥人之聲明退夥,乃其合夥中內部關係,只須向其他合夥人為退夥合法之表示,即生退夥之效力,無須得合夥債權人之同意,若于該合夥人退夥後,始行取得之合夥債權,該合夥人依法應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