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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年滬上字第 7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滬上字第 73 號

日期 2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訴訟代理人非無證人能力,故以之為證人而訊問,並以其證言供判斷之資料,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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