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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6 年台聲字第 73 號

日期 66 年 07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以一訴狀提起再審之訴,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二兩款及同條項第十三款為理由者,前者專屬本院管轄,後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為兩個再審之訴,其經原第二審法院就後者予以裁判,而將前者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本院者,仍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預繳裁判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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