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上字第 742 號

日期 69 年 03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人不履行其出資之義務者,不得謂無民法第六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開除之正當理由。至同條第二項所謂「通知」,並無一定之方式,在訴訟上以言詞或書狀為之者,亦生通知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9 年台上字第 742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