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上字第 742 號
判例要旨
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人不履行其出資之義務者,不得謂無民法第六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開除之正當理由。至同條第二項所謂「通知」,並無一定之方式,在訴訟上以言詞或書狀為之者,亦生通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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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人不履行其出資之義務者,不得謂無民法第六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開除之正當理由。至同條第二項所謂「通知」,並無一定之方式,在訴訟上以言詞或書狀為之者,亦生通知效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