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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台上字第 748 號

日期 41 年 07 月 24 日

判例要旨

調查證據由受命推事行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由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或由審判長令庭員或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以代當事人之陳述,若未行此程序逕以此項調查之結果為判決基礎,其判決即為有法律上之瑕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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