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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上字第 75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757 號

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按現定利率年利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自十六年八月一日實行,已有明令公佈。其在十六年八月一日以前債務人已經依約給付利息,雖超過現定利率,可不溯及既往,若在明令頒佈前未清償之利息,係於十六年八月一日以後,責令債務人履行此種義務,自應一律遵照現定利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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