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台上字第 767 號
判例要旨
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規定,乃出租人表示反對續租之意思,有阻卻繼續契約之效力,此與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所定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之情形,具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故租賃物為數人所共有,表示此項意思時,應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共有人全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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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規定,乃出租人表示反對續租之意思,有阻卻繼續契約之效力,此與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所定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之情形,具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故租賃物為數人所共有,表示此項意思時,應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共有人全體為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