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轉讓,固係包括股東應有權利義務之全體而為轉讓,與一般財產權之讓與有別,但股東之個性與公司之存續並無重大關係,故除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但書規定外,股東自可將其股份自由轉讓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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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年台上字第 77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3 年 09 月 0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0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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