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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上字第 771 號

日期 43 年 09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轉讓,固係包括股東應有權利義務之全體而為轉讓,與一般財產權之讓與有別,但股東之個性與公司之存續並無重大關係,故除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但書規定外,股東自可將其股份自由轉讓於他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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