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謂:「公司不得減少其資本總額」,其立法意旨係藉此以確保有限公司之財產,不使無端減少,而維護有限公司之信用。茲被上訴人公司之財產已被股東分配殆盡,處於真空狀態,此項分產行為違反上開規定,自不生效力。
77 年台上字第 77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7 年 04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0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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