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 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 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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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II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III 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經濟部109.1.8:
股東平等原則
📌依比例減資:106 3,股東會過半同意
📌未依比例減資:限縮106 3,股東全體同意
IV 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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