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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2. 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
  3.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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