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07 條規範有限公司變更組織與減資之債權人保護程序:個別通知、公告、新公司承擔舊債、減資準用第 73、74 條異議程序。
Q · 有限公司要變身或減資,會不會影響我借出去的錢?
新公司承接舊債,但減資要先放異議窗口
依公司法第 107 條,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後的新公司必須承擔變更前的全部債務,所以你的債權不會憑空消滅;但減資程序準用第 73、74 條,公司必須個別通知債權人並公告,給三個月以上的異議期。在這個窗口內,你可以要求公司先清償或提供擔保,過期不主張就視為承認。
一家有限公司決定「變身」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決定減資縮小規模。對股東來說,這是內部的事。但對外面借錢給這家公司的債權人來說,公司的體質正在改變,他們的債權安全可能受到影響。107條就是這道防火牆。變更組織?必須逐一通知每個債權人,還要公告。減資?準用第73條和第74條,同樣要通知債權人,而且債權人可以在期限內提出異議,要求公司先清償或提供擔保。漏掉這一步的後果不是「補通知就好」,而是整個程序的合法性可能被挑戰。第二項更直接:變身之後的新公司,必須承擔變身之前的所有債務。你不能用「我已經不是原來那家公司了」來甩鍋。
公司法第 107 條為有限公司變更組織與減資之債權人保護程序規定,課予公司於股東決議後分別通知各債權人並公告之義務,明定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承擔變更前公司之全部債務,並就減資程序準用合夥變更組織之債權人異議制度(第 73、74 條),構成有限公司資本維持與債權人交易安全之核心防火牆。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算數。第 107 條第二項規定變更組織後的公司承擔變更前的所有債務。法律上這是同一個法人的延續,不是舊公司消滅。你的合約、債權、擔保權全部繼續有效,不需要重新簽約。如果對方以「公司型態變了」為由拒絕履約,直接引用本條第二項,這是最有力的法律依據。
第三項準用第 73、74 條,公司減資必須通知你並公告。你在指定期間(至少三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要求公司清償你的債務或提供相當擔保。如果公司不理你的異議就完成減資,這個減資程序的合法性有瑕疵。主動向公司要一份正式的「減資基準日」資料,確認你的債權金額有沒有被正確列入。
股東會以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 分別通知債權人並公告 → 處理異議 → 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整個過程需保留所有通知與公告證明文件。
規範有限公司變更組織與減資程序中的債權人保護機制,要求個別通知、公告、新公司承擔舊債,減資準用第 73、74 條之異議程序。
公司型態之改變,例如有限公司轉為股份有限公司,但法人同一性延續,不發生舊公司消滅、新公司誕生之效果。
公司資本總額之減少,會縮減公司對外責任財產,故法律課予公司債權人保護義務。
編製債權人清冊 → 以書面(建議掛號或存證信函)逐一寄發通知 → 同步辦理公告 → 指定至少三個月異議期 → 處理異議並保留證明文件。
載明異議人姓名地址、債權金額與依據、要求公司於指定期限前清償或提供相當擔保、寄送日期。建議以存證信函寄出並保留收據。
股東決議書、債權人個別通知證明、公告刊登證明、異議處理紀錄、新章程、變更登記申請書、會計師簽證之資本額查核報告。
原則上以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為基準提供相當擔保,可用銀行保證、不動產設定抵押、第三人連帶保證等方式,雙方可協商具體形式。
107 條規範有限公司之變更組織與減資;281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之減資債權人保護。兩者程序架構類似但適用對象不同,且股份有限公司另有股東會特別決議要求。
變更組織是公司型態變身(法人同一性延續、債務全部承擔);減資是資本縮水(組織不變但責任財產減少)。兩者皆須踐行債權人保護程序。
| 比較面向 | 變更組織 | 減資 |
|---|---|---|
| 適用情境 | 有限公司轉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型態變身) | 資本額減少(公司瘦身但組織形式不變) |
| 債權人通知義務 | 必須(第一項:分別通知並公告) | 必須(第三項準用第 73 條:通知並公告) |
| 債務承擔 | 新公司全部承擔(第二項明定) | 原公司繼續存在,債務不變但責任財產縮水 |
| 債權人異議權 | 未明文,實務上可依公告期主張 | 明確(準用第 74 條:清償或擔保) |
| 違反通知效果 | 債務承擔不受影響,但程序合法性可挑戰 | 登記可能被駁回,債權人可主張程序違法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
公司變更組織時,準用第七十七條之規定。
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
立法理由一、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時,股東對公司之責任,僅以其出資額或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即股東之責任並不因變更組織而有所不同,不若無限公司股東對公司之債務,須負連帶清償責任,變更組織時須準用合併之規定;且為配合第二十四條、第四百零四條、第四百零八條、第四百十一條及第四百十八條之修正,公司變更組織改採變更登記程序,爰將本條刪除之。 二、審查決議不予刪除,修正現行法條文。
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有限公司為減資之決議後,須否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尚無明文規定,為杜疑義,爰參酌第二百八十一條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減資之規定,予以明定,以資周延。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
公司變更組織時,準用第七十七條之規定。
一、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時,股東對公司之責任,僅以其出資額或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即股東之責任並不因變更組織而有所不同,不若無限公司股東對公司之債務,須負連帶清償責任,變更組織時須準用合併之規定;且為配合第二十四條、第四百零四條、第四百零八條、第四百十一條及第四百十八條之修正,公司變更組織改採變更登記程序,爰將本條刪除之。 二、審查決議不予刪除,修正現行法條文。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有限公司為減資之決議後,須否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尚無明文規定,為杜疑義,爰參酌第二百八十一條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減資之規定,予以明定,以資周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