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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05 條原規定有限公司股單由董事簽名蓋章,已於 2018 年隨第 104 條股單制度刪除而廢除。
Q · 公司法第 105 條還有效嗎?股單還要不要簽?
已於 2018 年刪除,現行不發股單
公司法第 105 條已於 2018 年 8 月 1 日修法刪除。原規定有限公司股單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配合同年同次修法刪除的第 104 條股單制度,本條失去規範對象一併廢除。現行有限公司股東身分證明改採股東名簿(第 103 條)登記制,不再發行股單。修法前持有的股單已無法律強制效力,但作為當時公司內部紀錄之一仍具參考價值。
本條原本規定有限公司股單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隨著第104條股單制度在2018年被刪除,這條失去了規範對象,一併廢除。它的存廢完全取決於股單制度本身是否還有意義,答案是沒有。
公司法第 105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有限公司股單應由全體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簽名蓋章。本條配合第 104 條股單制度於 2018 年 8 月 1 日修法同步刪除,反映台灣有限公司制度從實體股單憑證走向股東名簿登記制的數位化轉型。現行有限公司股東身分以第 103 條股東名簿為主要證明依據。
公司法第 105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有限公司股單應由全體董事簽名蓋章,2018 年 8 月 1 日配合第 104 條股單制度同步廢除。
母條文第 104 條股單制度於 2018 年廢除後,第 105 條失去規範對象,一併刪除以維持法律體系一致性。實務上有限公司股東身分已由股東名簿(第 103 條)完全取代股單功能。
依公司法第 103 條,有限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登記各股東出資額與姓名,股東身分以名簿登載為證。
不需要。2018 年修法後,有限公司不再發行股單,股東名簿即為股東身分證明文件。
2018 年後股單已無公司法強制效力,但作為當時內部紀錄之一仍可佐證股東身分,主要證據仍以股東名簿為準。
有限公司原本發行給股東的出資憑證,記載股東姓名與出資額,2018 年廢除。
股單是有限公司用(已廢除),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用(現行有效)。兩者公司類型不同、現行效力也不同。
依公司法第 103 條,公司應備置股東名簿登記出資額與姓名,名簿登載即為股東身分證明。
章程、股東名簿、出資證明、公司登記申請書,2018 年後不再需要股單。
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面,可查 1966、1980、2001、2018 共 4 次重大修正版本。
105 條規範股單實體憑證(已廢除),103 條規範股東名簿登記(現行有效)。一個是紙本一個是登記,2018 年後完全由 103 條取代。
105 條原規範有限公司股單(已廢除),162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行有效)。公司類型不同、現行效力也不同。
| 比較面向 | old_article_105 | current_article_103 | article_162 |
|---|---|---|---|
| 適用公司類型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憑證形式 | 股單(實體) | 股東名簿(登記) | 股票(可實體或無實體) |
| 簽章要求 | 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 | 公司備置即可,無強制簽章 | 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蓋章 |
| 現行效力 | 已廢除(2018-08-01) | 現行有效 | 現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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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認之股份,及已認而未繳第一次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銷者亦同。
有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十人以下,其中半數需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公司股單,由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簽名蓋章。
公司股單,由全體董事簽名、蓋章。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零八條有限公司採董事單軌制之修正,爰將本條「執行業務股東」等字刪除,並將條文修正為「公司股單,由全體董事簽名、蓋章」。
公司股單,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
立法理由依民法第三條規定,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爰修正「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以資簡化。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刪除原第一百零四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未認之股份,及已認而未繳第一次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銷者亦同。
有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十人以下,其中半數需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公司股單,由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簽名蓋章。
配合第一百零八條有限公司採董事單軌制之修正,爰將本條「執行業務股東」等字刪除,並將條文修正為「公司股單,由全體董事簽名、蓋章」。
依民法第三條規定,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爰修正「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以資簡化。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刪除原第一百零四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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