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05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05 條原規定有限公司股單由董事簽名蓋章,已於 2018 年隨第 104 條股單制度刪除而廢除。
Q · 公司法第 105 條還有效嗎?股單還要不要簽?
公司法第 105 條已於 2018 年 8 月 1 日修法刪除。原規定有限公司股單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配合同年同次修法刪除的第 104 條股單制度,本條失去規範對象一併廢除。現行有限公司股東身分證明改採股東名簿(第 103 條)登記制,不再發行股單。修法前持有的股單已無法律強制效力,但作為當時公司內部紀錄之一仍具參考價值。
白話解讀
本條原本規定有限公司股單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隨著第104條股單制度在2018年被刪除,這條失去了規範對象,一併廢除。它的存廢完全取決於股單制度本身是否還有意義,答案是沒有。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05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有限公司股單應由全體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簽名蓋章。本條配合第 104 條股單制度於 2018 年 8 月 1 日修法同步刪除,反映台灣有限公司制度從實體股單憑證走向股東名簿登記制的數位化轉型。現行有限公司股東身分以第 103 條股東名簿為主要證明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105 條是什麼?▾
公司法第 105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有限公司股單應由全體董事簽名蓋章,2018 年 8 月 1 日配合第 104 條股單制度同步廢除。
Q2公司法 105 條為什麼被刪除?▾
母條文第 104 條股單制度於 2018 年廢除後,第 105 條失去規範對象,一併刪除以維持法律體系一致性。實務上有限公司股東身分已由股東名簿(第 103 條)完全取代股單功能。
Q3有限公司股東現在怎麼證明身分?▾
依公司法第 103 條,有限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登記各股東出資額與姓名,股東身分以名簿登載為證。
Q4設立有限公司還需要股單嗎?▾
不需要。2018 年修法後,有限公司不再發行股單,股東名簿即為股東身分證明文件。
Q5持有舊版股單還有法律效力嗎?▾
2018 年後股單已無公司法強制效力,但作為當時內部紀錄之一仍可佐證股東身分,主要證據仍以股東名簿為準。
Q6股單是什麼?▾
有限公司原本發行給股東的出資憑證,記載股東姓名與出資額,2018 年廢除。
Q7股單跟股票差別在哪?▾
股單是有限公司用(已廢除),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用(現行有效)。兩者公司類型不同、現行效力也不同。
Q8有限公司股東身分現在怎麼證明?▾
依公司法第 103 條,公司應備置股東名簿登記出資額與姓名,名簿登載即為股東身分證明。
Q9設立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文件?▾
章程、股東名簿、出資證明、公司登記申請書,2018 年後不再需要股單。
Q10如何查看公司法 105 條的歷史條文?▾
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面,可查 1966、1980、2001、2018 共 4 次重大修正版本。
Q11公司法 105 條 vs 第 103 條(股東名簿)差在哪?▾
105 條規範股單實體憑證(已廢除),103 條規範股東名簿登記(現行有效)。一個是紙本一個是登記,2018 年後完全由 103 條取代。
Q12公司法 105 條 vs 第 162 條(股票)差在哪?▾
105 條原規範有限公司股單(已廢除),162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行有效)。公司類型不同、現行效力也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article_105 | current_article_103 | article_162 |
|---|---|---|---|
| 適用公司類型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憑證形式 | 股單(實體) | 股東名簿(登記) | 股票(可實體或無實體) |
| 簽章要求 | 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 | 公司備置即可,無強制簽章 | 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蓋章 |
| 現行效力 | 已廢除(2018-08-01) | 現行有效 | 現行有效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