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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777 號

日期 49 年 04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謂受脅迫及誘騙而為發票及背書行為,無論為被上訴人所不承,且上訴人就此事實在原審僅泛稱有四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執行時,被上訴人所帶來要買機器之人可證,而未表明此等購買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表示其人之事項,俾原審得依其表明從事調查,即難謂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聲明相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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