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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台上字第 787 號

日期 62 年 04 月 05 日

判例要旨

查投標單載明「投標人今願承包貴府工程,估計總價為七十六萬七千元」等語,此為被上訴人要約之表示,上訴人如欲承諾 (決標) 自須照被上訴人之要約為之,其將要約變更而為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 。被上訴人另所出具之包商估價單,既非其要約之表示,上訴人於開標後宣佈,估價單之總價低於投標單時,以估價單為準,係變更被上訴人之要約而為新要約,被上訴人未為承諾之表示,契約即不成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2 年台上字第 787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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