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上字第 790 號
判例要旨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明定,同法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所謂物權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乃指未施行登記之區域而言,若在土地法關於登記已施行之區域,自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要無該條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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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明定,同法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所謂物權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乃指未施行登記之區域而言,若在土地法關於登記已施行之區域,自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要無該條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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